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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(jiān)管有關問題的公告》,海關對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,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,需要向海關申報。
各式各樣的乙醇(酒精)類產品是否都應列入《目錄》,在進出口時是否都需要作為危險化學品向海關申報呢?我們又該如何判別?
一、乙醇列入《目錄》情況判定
首先要區(qū)分產品屬于乙醇純品還是乙醇配制品,不同類型產品適用不同的判定邏輯。
如前所述,乙醇純品是《目錄》列明的危險化學品,并且《目錄》說明明確規(guī)定目錄列明的純物質是指純度大于或等于工業(yè)標準的產品。根據(jù)乙醇的工業(yè)標準,工業(yè)乙醇含量≥95%,且雜質也符合標準要求,即可判斷為純物質,屬于《目錄》中列明的乙醇條目。
若工業(yè)乙醇的技術指標乙醇含量<95%,對于非列明的配制品,則按照混合物判定原則劃分是否列入《目錄》。具體如下:
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≥70%,按照《目錄》實施指南中的70%原則(產品主要成分為《目錄》列明的危險化學品,且含量不小于70%),這類配制品屬于列入《目錄》第2568項的危險化學品。
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<70%,且產品閃點和沸點檢測數(shù)據(jù)符合易燃液體的分類標準,則該產品屬于列入《目錄》第2828項的危險化學品。
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<70%,且產品閃點和沸點的檢測數(shù)據(jù)不符合易燃液體的分類標準,則該產品不屬于列入《目錄》的危險化學品。
二、特殊情況豁免
《目錄》2828條目有豁免情況。在《目錄》備注欄第3點明確指出:條目2828,閃點>35℃,但≤60℃的液體如果在持續(xù)燃燒性試驗中得到否定結果,則不作為易燃液體管理,即產品不屬于列入《目錄》的危險化學品。另外,對于《目錄》列明的配制品,直接劃入相應列明條目。
例如:《目錄》內有“變性乙醇”(《目錄》條目107)和“乙醇汽油”(《目錄》條目1630)?!赌夸洝返耐扑]分類僅是最低分類標準,如果因為添加劑的危害導致產品具有更高的危害或其他危害時,企業(yè)在對產品進行危險性分類時需要將這些危害列明。
以上兩種乙醇配制品屬于列明條目,即使閃點或持續(xù)燃燒性不符合2828項要求依然為列明化學品。類似的還有“乙醇鈉乙醇溶液(《目錄》條目2571)”“硝化甘油乙醇溶液(《目錄》條目2203)”等乙醇作為溶劑的配制品列明條目,在判定列入情況的時候也按照列明條目要求進行判定,無須參考閃點。
三、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需提供的單證材料
(一)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:
1.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(yè)符合性聲明;
2.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(wěn)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(wěn)定劑的名稱/數(shù)量等情況說明;
3.中文危險公示標簽(散裝產品除外)、中文安全數(shù)據(jù)單的樣本。
(二)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:
1.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(yè)符合性聲明;
2.“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”(散裝產品除外);
3.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;
4.危險公示標簽/安全數(shù)據(jù)單樣本,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;
5.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(wěn)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(wěn)定劑的名稱/數(shù)量等情況說明。